当前位置: 玻璃 >> 玻璃优势 >> 如皋污水管道大套小,滑落惹出一场祸
新如皋报讯年4月,江海公司向立方公司购买玻璃钢夹砂管,由立方公司用汽车送货至江海公司指定地点,运输物品为各种规格管材套装(即俗称的“大管套小管”),立方公司负责运费,江海公司负责承担卸货及转运费用。立方公司委托张丰组织运输,张丰又雇请李启驾车送货。到卸货地点后,江海公司请来吊车卸载。卸载过程中,驾驶员李启被夹砂管砸中头部,当场死亡。李启家属起诉要求两公司赔偿因事故所致的各项损失万余元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江海公司是现场卸货人,对现场未采取相应安全措施,未及时制止李启进入卸货现场,致事故发生人员死亡,应承担一定的责任。立方公司作为卖方和托运方,一方面有协助卸货的义务,另一方面,管套管的装载方式增加了卸货难度和安全风险,理应尽安全提示义务,其对事故的发生也应承担一定责任。驾驶员李启未经许可擅自进入卸货现场,对自身安全未充分注意,也应承担一定责任。遂判决江海公司赔偿53万余元、立方公司赔偿21万余元、其余损失原告方自行承担。
法官提醒:在买卖合同中,常常约定由卖方送货。但在对一些特殊物品运输装卸时,因安全措施不到位、疏忽大意,会发生事故。本案的夹砂管虽然不是危险品,但体积、重量较大,管材再以“大管套小管”方式装车,在装、卸及搬运方面,与普通物品相比,难度较大,增加了安全风险系数,往往需要专业设备和专业操作人员进行。因此,对这些特殊物品的装卸操作,有更高的安全要求,各方都要将安全义务履行到位。作为卸货方,有义务采取匹配措施以保障卸货现场的安全,维护现场秩序,必要时划定警戒区域。同时,托运方对运输人员也有一定的安全提示义务,运输人员也应充分注意其自身安全。尽可能避免事故的发生,保障人员安全。(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)